人才培养
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

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,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增强广大教职员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,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,防范、减少并妥善处理教学中的各种事故,学校在对2001年制订公布的《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、差错的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》(师政教学〔2001〕67号)进行修订的基础上,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教学事故的认定

(一) 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、使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遭受影响的情况。

(二)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,分为课堂教学、考试与成绩管理、教学管理、教学保障四类。

(三) 教学事故按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,为A、B、C三个级别:A级为重大教学事故,B级为较大教学事故,C级为一般教学事故。

(四) 教学事故表现与认定级别:

1.课堂教学类

序号

事  故  表  现

级别

备注

1-1

在课堂上散布违犯国家法律或违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言论或淫秽内容,或讲课内容有严重错误,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。

A

1-2

课前未认真备课,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,上课不负责任,教学效果差,80%以上的学生持否定意见。

A

1-3

未经批准擅自不执行或变动教学计划,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教学任务的完成。

A

1-4

任课教师因工作失误,造成:

(1)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学生受重伤。

(2)财产损失1000-3000元或学生受轻伤。

(3)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。

A

B

C

1-5

任课教师:

(1)上课擅自停课、缺席私自请人代课。

(2)未经批准擅自调课。

B

C

1-6

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:

(1)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

(2)5分钟以上(含5分钟)10分钟以内。

B

C

1-7

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教学日历(教学进度表),或未按计划布置作业,或布置后不检查、不批改学生作业,或有遗失学生作业本现象。

C

1-8

任课教师上课时不关闭携带的BP机、手机而发出有声讯号,或中断上课接听手机。

C

1-9

在课堂上贬损、侮辱学生。

C

1-10

其他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的课堂教学类事故。

A/B/C

2.考试与成绩管理类

序号

事  故  表  现

级别

备注

2-1

任课教师在考试前故意泄露考试内容,或在评阅试卷时徇私舞弊,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。

A

2-2

监考人员在监考中徇私舞弊,包庇、怂恿学生作弊,对学生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。

A

2-3

教学管理人员遗失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。

A

2-4

教学管理人员在试题印刷、传送、保管中:

(1)故意泄密。

(2)因工作失误而造成泄密或试题丢失。

(3)未认真校对而造成试题错漏。

A

B

C

2-5

因试卷短缺或未做好准备工作而造成考试延迟:

(1)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

(2)5分钟以上(含5分钟)10分钟以内。

B

C

2-6

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:

(1)缺席、迟到、早退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

(2)迟到、早退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5分钟以上(含5分钟)10分钟以内。

B

C

2-7

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A、B两套试题或考核方案,或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和有关材料。

C

2-8

评阅试卷时错评学生成绩或错、漏登学生成绩。

C

2-9

试题的命题、试卷印刷、校对出现五处以上错漏。

C

2-10

其他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的考试及管理类事故。

A/B/C

3.教学管理类

序号

事  故  表  现

级别

备注

3-1

在开学前还没有制定好教学计划、校历,使教学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失。

A

3-2

出具与事实相违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:

1)故意。

2)过失。

A

B

3-3

订购教材不及时,或院系不按时报送或不认真填写教材订购单,造成教材迟订、错订、漏订(因出版、发行等原因所致除外),造成:

1)学生上课5周以上未得到教材。

2)学生上课25周内未得到教材。

3)学生上课1周内未得到教材。

A

B

C

3-4

漏排或错排应开设的课程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。

B

3-5

因错、漏通知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,致使学生或教师空等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

B

3-6

安排上课的教室(实验室、微机室等)迟开门而延误上课时间:

1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

25分钟以上(含5分)10分钟以内。

B

C

3-7

学生请假:

11个月以上(含1个月)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备案。

21周以上1个月以内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备案。

B

C

3-8

因排课、排考不当造成教室(实验室等)使用冲突,且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。

C

3-9

未经教务部门批准,向学生派购或推销书刊或资料。

C

3-10

其他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的教学管理类事故。

A/B/C

4.教学保障类

序号

事  故  表  现

级别

备注

4-1

校内食物中毒。

A

4-2

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,造成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。

A

4-3

未经教务部门同意,教室及教学设备挪作他用而影响教学。

B

4-4

采购伪劣教学用品,严重影响教学。

B

4-5

后勤管理部门不能按时送电或事先不通知而在上课时间内停电,致使上课、实验中断。

B

4-6

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,致使实验课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10分钟(含10分钟)。

B

4-7

上课或考试期间突然出现供电故障,后勤部门在接到抢修通知后,未能及时派员抢修,影响教学。

C

4-8

实验教学或电化教学在课前准备不充分,或教学仪器设备接到报修后,检修人员未能及时抢修,影响教学。

C

4-9

教学用品采购、供应、准备不及时,影响教学。

C

4-10

其他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的教学保障类事故。

A/B/C

二、教学事故的处理

() 处理程序

1.教学事故发生后,由事故责任所在单位填写《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》,责成事故责任写出书面说明报告,一并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(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,如事故责任人为教务处人员则直接报送主管校长),并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做出初步认定

2.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将《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初步认定通知书》发给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,可在接到该通知书起10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提出申诉。

3.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指定专人对事故责任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复核,并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仲裁

() 处理办法

1.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,应追究责任人个人的责任;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,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。

2.对一年内发生1次C级教学事故者,根据事故后果与事故责任者的态度,给予口头批评;发生2次C级教学事故者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

3.对一年内发生3次C级或1次B级教学事故者,扣发当年一个月的岗位津贴;发生4次C级或2次B级教学事故者,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,下一年度只享受60%的岗位津贴。

4.对一年发生5次C级或3次B级或1次A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,扣发当年20%的岗位津贴和自治区财政厅发给的年终一次性奖金,下一年度只享受20%的岗位津贴,按有关规定不能正常晋升工资和职务。对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教学事故将同时停止事故责任人的授课、监考资格,直至停职检查,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,应视情节重给予学校相应的经济处罚

5.对一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(含2次)A级教学事故5次以上(含5次)B级教学事故或8次以上(含8次)C级教学事故单位,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

6.对发生教学事故却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,一经查出,将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

三、其他

(一)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2001年制订公布的《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、差错的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》同时失效。

(二)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解释。

附:1.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

2.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初步认定通知及仲裁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