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,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增强广大教职员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,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,防范、减少并妥善处理教学中的各种事故,学校在对2001年制订公布的《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、差错的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》(师政教学〔2001〕67号)进行修订的基础上,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教学事故的认定
(一) 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、使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遭受影响的情况。
(二)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,分为课堂教学、考试与成绩管理、教学管理、教学保障四类。
(三) 教学事故按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,分为A、B、C三个级别:A级为重大教学事故,B级为较大教学事故,C级为一般教学事故。
(四) 教学事故表现与认定级别:
1.课堂教学类
序号 |
事 故 表 现 |
级别 |
备注 |
1-1 |
在课堂上散布违犯国家法律或违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言论或淫秽内容,或讲课内容有严重错误,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。 |
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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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2 |
课前未认真备课,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,上课不负责任,教学效果差,80%以上的学生持否定意见。 |
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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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3 |
未经批准擅自不执行或变动教学计划,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教学任务的完成。 |
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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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4 |
任课教师因工作失误,造成: (1)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学生受重伤。 (2)财产损失1000-3000元或学生受轻伤。 (3)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。 |
A B 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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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5 |
任课教师: (1)上课擅自停课、缺席私自请人代课。 (2)未经批准擅自调课。 |
B 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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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6 |
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: (1)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 (2)5分钟以上(含5分钟)10分钟以内。 |
B 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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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7 |
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教学日历(教学进度表),或未按计划布置作业,或布置后不检查、不批改学生作业,或有遗失学生作业本现象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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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8 |
任课教师上课时不关闭携带的BP机、手机而发出有声讯号,或中断上课接听手机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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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9 |
在课堂上贬损、侮辱学生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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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10 |
其他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的课堂教学类事故。 |
A/B/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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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考试与成绩管理类
序号 |
事 故 表 现 |
级别 |
备注 |
2-1 |
任课教师在考试前故意泄露考试内容,或在评阅试卷时徇私舞弊,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。 |
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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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2 |
监考人员在监考中徇私舞弊,包庇、怂恿学生作弊,对学生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。 |
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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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3 |
教学管理人员遗失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。 |
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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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4 |
教学管理人员在试题印刷、传送、保管中: (1)故意泄密。 (2)因工作失误而造成泄密或试题丢失。 (3)未认真校对而造成试题错漏。 |
A B 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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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5 |
因试卷短缺或未做好准备工作而造成考试延迟: (1)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 (2)5分钟以上(含5分钟)10分钟以内。 |
B 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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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6 |
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: (1)缺席、迟到、早退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 (2)迟到、早退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5分钟以上(含5分钟)10分钟以内。 |
B 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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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7 |
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A、B两套试题或考核方案,或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和有关材料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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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8 |
评阅试卷时错评学生成绩或错、漏登学生成绩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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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9 |
试题的命题、试卷印刷、校对出现五处以上错漏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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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10 |
其他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的考试及管理类事故。 |
A/B/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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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教学管理类
序号 |
事 故 表 现 |
级别 |
备注 |
3-1 |
在开学前还没有制定好教学计划、校历,使教学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失。 |
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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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2 |
出具与事实相违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: (1)故意。 (2)过失。 |
A 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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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3 |
订购教材不及时,或院系不按时报送或不认真填写教材订购单,造成教材迟订、错订、漏订(因出版、发行等原因所致除外),造成: (1)学生上课5周以上未得到教材。 (2)学生上课2-5周内未得到教材。 (3)学生上课1周内未得到教材。 |
A B 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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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4 |
漏排或错排应开设的课程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。 |
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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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5 |
因错、漏通知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,致使学生或教师空等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 |
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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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6 |
安排上课的教室(实验室、微机室等)迟开门而延误上课时间: (1)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。 (2)5分钟以上(含5分)10分钟以内。 |
B 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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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7 |
学生请假: (1)1个月以上(含1个月)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备案。 (2)1周以上1个月以内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备案。 |
B 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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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8 |
因排课、排考不当造成教室(实验室等)使用冲突,且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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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9 |
未经教务部门批准,向学生派购或推销书刊或资料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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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10 |
其他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的教学管理类事故。 |
A/B/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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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教学保障类
序号 |
事 故 表 现 |
级别 |
备注 |
4-1 |
校内食物中毒。 |
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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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2 |
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,造成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。 |
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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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3 |
未经教务部门同意,教室及教学设备挪作他用而影响教学。 |
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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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4 |
采购伪劣教学用品,严重影响教学。 |
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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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5 |
后勤管理部门不能按时送电或事先不通知而在上课时间内停电,致使上课、实验中断。 |
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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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6 |
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,致使实验课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10分钟(含10分钟)。 |
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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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7 |
上课或考试期间突然出现供电故障,后勤部门在接到抢修通知后,未能及时派员抢修,影响教学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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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8 |
实验教学或电化教学在课前准备不充分,或教学仪器设备接到报修后,检修人员未能及时抢修,影响教学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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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9 |
教学用品采购、供应、准备不及时,影响教学。 |
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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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10 |
其他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的教学保障类事故。 |
A/B/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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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教学事故的处理
(一) 处理程序
1.教学事故发生后,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《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》,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说明报告,一并报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(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,如事故责任人为教务处人员则直接报送主管校长),并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做出初步认定。
2.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将《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初步认定通知书》发给事故责任人,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,可在接到该通知书起10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提出申诉。
3.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指定专人对事故责任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复核,并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仲裁。
(二) 处理办法
1.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,应追究责任人个人的责任;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,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。
2.对一年内发生1次C级教学事故者,根据事故后果与事故责任者的态度,给予口头批评;发生2次C级教学事故者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
3.对一年内发生3次C级或1次B级教学事故者,扣发当年一个月的岗位津贴;发生4次C级或2次B级教学事故者,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,下一年度只享受60%的岗位津贴。
4.对一年内发生5次C级或3次B级或1次A级教学事故者,当年考核为不称职,扣发当年20%的岗位津贴和自治区财政厅发给的年终一次性奖金,下一年度只享受20%的岗位津贴,按有关规定不能正常晋升工资和职务。对情节恶劣、后果特别严重的教学事故,将同时停止事故责任人的授课、监考资格,直至停职检查,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。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,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相应的经济处罚。
5.对一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(含2次)A级教学事故、5次以上(含5次)B级教学事故或8次以上(含8次)C级教学事故的单位,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
6.对发生教学事故却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,一经查出,将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
三、其他
(一)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2001年制订公布的《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、差错的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》同时失效。
(二)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解释。
附:1.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