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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师范大学本科课堂规范(试行)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了更好地发挥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,规范课堂教学活动,提高教学质量,促进教风、学风建设,特制订本规范。

第二条  教师应当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施课堂教学,以学生为本,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,采用恰当的教学手段和方法,系统传授学科知识,注重前沿知识的传授,培养学生创新能力。

第三条  学生应当按时参与课堂教学活动,做到课前预习备疑、课堂上集中精力、课后复习巩固,要尊重教师劳动,改善学习方法,学会自主学习,勤思善问,勇于质疑,提高学习效率。

第四条  课堂的主讲教师应当具备讲师以上资格,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应当从事至少一个学期以上的助教工作。

教授、副教授应当积极、主动担任必修课程的主讲教师。

第五条  本规范分为课堂教学管理范和课堂行为规范,适用于本科教学。

第二章  课堂教学管理规范

第一节  教学大纲

第六条  教学大纲是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文件,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,参照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先进高校的教学大纲,组织有关教师编修,经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核、备案。

教学大纲的变更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提出,经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报教务处备案。

第七条  教学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。

(二)本课程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。

(三)学生学习本课程应当掌握的方法和技能。

(四)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、总学时数、选用教材的三级目录及目录下的主要内容、各章(含实践教学环节)学时分配、思考题。

(五)选用的材料(讲义)、参考书及参考文献。

(六)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方法。

第八条  主讲教师应当选用本专业公认的优秀教材,并注意教材内容的更新。

第二节  备  课

第九条  备课是开展课堂教学活动的第一步骤,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:

(一)了解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置,了解所授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,熟悉教学大纲要求。

(二)根据教学大纲合理规划教学进度,编写教案,制作课件,填写教学日历。

(三)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,包括学生的学业基础、学习水平和接受能力等。

(四)了解所授课程的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教学安排,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。

(五)了解所授课程的知识更新现状,及时补充、修改教案。

(六)确定每个教学单元的教学手段和方法。

(七)预备适当的教具。

第十条  各学院和教研室应当经常性地检查教师的备课情况,对无教案或备课不充分的教师,要责令限期整改。

教务处不定期组织专家组随机抽查教师的备课情况。

第十一条  同一门课程由2名以上教师共同开课的,学院或教研室应当成立相应的课程教学小组,委任小组负责人。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,由小组负责人召集集体备课,集思广益,取长补短。教研室要建立教研制度,加强教学研究,使教学、科研有机结合、相互促进。

第三节  授  课

第十二条  为使教学顺利实施,教务处和各学院密切协作,根据课程和主讲教师的实际情况,科学、合理地编排课程安排表。课表一经确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课、停课。如确需调课、停课,必须经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
第十三条  教师在授课过程中,教学目的要明确,教学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,遵循教学规律,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活动。

第十四条  教师授课时,重点要突出,难点能分解,疑点要说清,侧重讲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和思维方法,条理清晰,深浅适宜,不得出现知识性或科学性错误。

第十五条  教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勇于创新的精神,注重启发式教学,引导学生积极思考,恰当运用教学手段和方法,切忌照本宜科、罗列堆砌、平铺直叙。

第十六条  教师应当搜集并分析教学活动中的反馈信息,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,力求使教和学和谐融合,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。

第十七条  教师授课时要说普通话,做到语言清晰、准确、精练;板书设计要合理、整齐,字体工整、规范。

第十八条  建立师生之间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,重视培养学生理想道德情操和良好的学习习惯。教师要维护好课堂秩序,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,尊师重教,礼貌待人。

第四节  作业与辅导

第十九条  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课程的特点布置作业。布置作业时,要做到目的明确、数量适中、难度适当,避免简单重复。

第二十条  教师要认真、及时地批改学生的作业,对存在的错误要明确指出,对共性的、典型的问题要及时公开讲评。

第二十一条  教师应当分析作业效果,查找教学中的弱、差、漏、缺,并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弥补。

第二十二条  教师要认真研究学生反映的问题并予及时解答,不留教学疑点。辅导和解答应当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,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细致,给予更多的指导,以达到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;对学有余力的学生,要引导其向更高的目标发展。

第五节  考  核

第二十三条   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。

第二十四条  课程考核事宜,按照《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和教务处发布的期末课程考核通知的要求执行。

第二十五条  课程考核既要能反映学生接受知识的程度,又要能反映学生灵活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,注重创新能力的考核。鼓励对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探索。

第三章  课堂行为规范

第二十六条  教师应当做到:

(一)提前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,按时到达教学岗位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拖堂。

(二)教态自然、亲切、端正,服饰整洁、得体、大方,仪态、仪表具有示范性。

(三)语言文明,尊重学生。

(四)不接听或拨打与上课无关的电话。

(五)不在教室内吸烟。

(六)酒醉后不进入课堂。

(七)不从事与课堂无关的活动。

第二十七条  学生应当做到:

(一)按时上课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

(二)举止文明,衣着整洁、得体。

(三)尊重老师,上下课起立示礼,上课精力集中。

(四)不接听或拨打与上课无关的电话。

(五)不在教室内吸烟、用餐。

(六)爱护公物,不在桌椅上乱写、乱画、乱刻。

(七)不从事与课堂无关的活动。

第四章  责任追究

第二十八条  教师违反课堂规范的,视其实际情况,给予批评,情节严重的,追究其教学事故责任。

第二十九条  学生违反课堂教学规范的,视其实际情况,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,或按照《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处理,情节严重的,按照《广西师范大学本、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(试行)》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三十条  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七年月日起施行。

 

附件:广西师范大学本科课堂规范(试行)